如硅片产能位居全球首位的GCL保利协鑫,其多晶硅产量6.7万吨,其硅片产出高达近13吉瓦,还需要从美国进口5000多吨的多晶硅来填补其硅片产出不足。
对于建厂的选址问题,谢健表示会考虑在类似于中国经济开发区模式的中印产业园中优先选择。不过在印度某些邦,光伏电站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还存有疑问。
另外,印度商业新闻网站LiveMint报导,印度政府官员目前正在与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世界银行(World Bank)、德国复兴信贷银行(Germany's KfW bank)、日本国际合作署(JICA)和日本国际合作银行(JBIC)讨论,争取获得至少三十亿美元来资助印度的数千兆瓦新太阳能装机量。根据协议,协鑫集团与阿达尼集团将在印度市场就环保绿色能源、油气物流和光伏产业三大领域展开大规模的战略合作。这一言论一时间成为了各大报纸的头条。这些项目将通过以补贴为基础的招标被授予,太阳能电力将由NTPC在捆绑热电的基础上出售给分销公司。质疑者表示,莫迪缺乏详细的计划和预算,但一些资金情况良好的企业显然抓住了莫迪对太阳能的狂热:在今年3月由莫迪呼吁召开的可再生能源峰会上,印度政府收到了建设总量为166GW的太阳能项目承诺。
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谢健告诉媒体,印度是太阳能发展的下一个主要市场。印度国家银行(State Bank of India)表示,到2020年,将为150亿瓦太阳能发电能提供资金支持,但没有公布具体规模,不过一般10亿瓦的太阳能发电项目需要10亿美元资金,约可以为100万户美国家庭提供电力。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第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第二条 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二、征收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税额进行了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八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九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二十九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